网红泛滥的年代,“网红”商标被驳回!

阅读:686 2020-03-24 19:07:29

近日,苏州一公司申请注册第25类“网红”商标被驳回。后提出复审,理由主要有二:1、申请商标是为了实际业务发展需要;2、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已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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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七查询中国商标网后发现,该公司所称在先注册的商标是第18779565号商标,于2017年04月14日注册公告,商品服务类别包括卫星导航仪器;智能手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等,主要集中在第9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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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后,仍驳回了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关于第32184242号“网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显示,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且“网红”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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