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李汝乔
某公司注册了相同文字组合的繁体和简体两个商标,分别被核准使用于不同类别商品。后该公司发现其他公司使用了该文字组合的简体版商标文字,遂起诉对方商标侵权。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了该院审结的这起禁止商标权利滥用典型案例,认定原告自行扩大商标权利范围、违反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且被控标识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提醒,商标权的保护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超出范围主张权利的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案情概述
自行扩大商标权外延
构成权利滥用原告败诉
厦门某公司于2015年获准注册“壹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米”等商品。后来,该公司又于2019年获准注册“一见××”商标,核定使用于茶饮料、蜂蜜、食用芳香剂等。2023年,上述商标的许可人泉州某商贸公司发现,晋江某超市销售的湖南某公司生产的大米标有“彭富×+新+一见××”商标,遂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商标权利人的“壹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等商品项目,“一见××”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不含第30类“米”商品项目。但该公司侵权主张是将“壹見××”注册商标自行扩大权利外延至“一见××”,或以“一见××”注册商标要求跨类别保护。再者,被控侵权标识与“壹見××”在字体、图案、排列上均存在差异,且市场上有大量“特定名称+一见××”组合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商品来源。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自行扩大商标权利范围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且被控标识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警惕“商标碰瓷”行为
规范使用自有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应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非商业性使用或不具备识别性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禁止商标权利滥用的典型案例。商标使用须以核准范围为限,权利人不得将未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近似标识纳入保护范围,否则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法官提醒,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需从文字、图案、排列及市场实际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分析,避免主观扩大解释,警惕“商标碰瓷”行为。企业应规范使用自有商标,在遇到恶意诉讼时可举证说明差异性和市场共存事实,依法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