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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贝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109家客户签订了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110份,约定为客户代理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申请共831件。其中,实际已履行497件,尚未履行334件,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及税费,违法所得为52192.91元。当事人网站内容系由当事人员工从网络中摘抄拼凑而成,无相关事实依据,亦无明确内容来源。
当事人擅自代理专利申请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2192.91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2192.91元。
当事人通过官网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并作出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签订了大量委托代理合同,涉及数百项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专利申请秩序。办案部门通过梳理海量数据确定当事人从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全貌,并对相关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处理。案件的成功查办,有力震慑了专利代理违法行为,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专利代理一头连着市场创新主体,一头连着专利审查工作,是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权、保障专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专利代理中的违法乱象,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及代理行为,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提质增效,保障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凯度医药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与伊朗某公司签订买卖2000千克左氧氟沙星(原料药)的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14000欧元。2023年2月,当事人和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2000千克的左氧氟沙星(原料药),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80000元。2023年5月,当事人仿冒并制作与浙江某制药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标贴整体样式设计和内容基本相同的标贴,指示其出口货物运输代理方对此批货物更换标贴。2023年6月,其出口货物运输代理方将原来的标贴撕掉,更换上伪造制作的四种不同规格的标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与商标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标有“”、“
”商标的左氧氟沙星(原料药)2000千克;2、罚款人民币388731.2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相对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涉及原料药生产链、国际贸易链、物流代理链和标贴制作链等多个环节。在需要跨省、跨市、跨部门办案的情况下,执法机关通过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最终推动案件的成功查办。
原料药为民生领域重要商品,关乎人的生命健康,调查过程和最后处理结果,对医药出口领域、国际货物物流代理领域和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等产生极大震慑力,倒逼上述领域企业推进改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对接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则,营造了良好的出口营商环境,有利于推动高质量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上海言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的网络店铺中有两种服务项目,分别为“¥450上海商标注册包通过申请转让续展商标变更购买复审亚马逊品牌美国”和“¥100商标注册包通过申请转让续展商标变更购买复审亚马逊品牌美国欧盟”,上述两种服务项目均有“包通过”字样。
当事人承诺“包通过”的行为,属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在另案中对于当事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